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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纠纷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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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诉讼费缴纳标准

诉讼费缴纳标准(厦门)

 

诉讼费缴纳标准X=标的金额)

财产案件

非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元)

计算方法

案由

费用

离婚

不涉及财产争议,或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245/

不满1

50/

超过20万元

X *0.5%-755

1万元--10万元

X *2.5% -200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不涉及损害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350/

10万元--20万元

X *2%+300

20万元--50万元

X *1.5%+1300

5-10万元

X *1%-150

50万元--100万元

X *1%+3800

10万元

X *0.5%+350

100万元--200万元

X *0.9%+4800

其他非财产案件

100/

200万元--500万元

X *0.8%+6800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500万元--1000万元

X *0.7%+11800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

1000万元--2000万元

X *0.6%+218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000万元以上

X *0.5%+41800

其他类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争议

10/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管辖异议不成立的

50/

其他行政案件

50/

              

财产保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执行

1000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50-500/

1000--10万元

1%+20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

50/

10万以上

0.5%+520

1-50万元

1.5%-100

其他案件

50-500万元

1%+2400

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500-1000万元

0.5%+27400

公示催告

100/

1000万元以上

0.1%+67400

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破产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4
、行政赔偿案件
5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减半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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