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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如何分配房子的财产

厦门离婚房产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应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的补偿或共同所有权进行处置。”

继承法的这一条款规定,分割房屋遗产应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即不可分割的房屋遗产不能强行分割和切断,从而造成正常生产或生活不便。第二,房地产的效用不会受到损害。房子本身是用于生产、管理或居住的。房屋的使用属性不能因继承和分割而改变,从而丧失了房屋的原有使用价值。

房产的分割不同于其他房产的分割,因为房子是房产,不能随意移动,或者由于继承人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每个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来说,它属于住宅使用者,他们将根据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给予折扣补偿。房屋定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

第二种方法是采用共同方法,可分为两种形式:共同分享和按份额分享。所谓共同所有权,是指继承人平等、无任何份额地享有房屋遗产的所有权,而共同所有权则是指继承人按其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其份额享有权利。

在房产分割中,最好尽可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通过这样做,关于住房继承的争端可以完全解决。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应将其视为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果贴现方由于其经济能力而无力支付贴现,并且必须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常用的方法也可以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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