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法律咨询服务

擅长劳动人事纠纷、劳动工伤咨询、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赔偿、劳动维权诉讼、劳动仲裁索赔、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

马上咨询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呢?

厦门劳动工伤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同时,需要各位同学注意的是,对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主体范畴也是有相应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部分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相关资讯

  • 厦门市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常见的工伤保险问题
  • 厦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样本
  •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
  • 工伤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计算
  •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交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呢?
  • 厦门民事起诉状(劳动争议)
  • image-missing